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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不参保,都是被“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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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搭建“环卫驿站”难逃圈钱交易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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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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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4辆汽车先后撞上一名60多岁的老人,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最后这辆车的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         (本报今日A21版)
判罚未逃逸司机是“葫芦僧案”
    □毕晓哲 
  无论从事实上还是充分的证据上,这名老人被撞倒陨命是一个“多方责任”,至少包括前面撞倒和碾压老人的三辆车,以及后来“没有逃逸”的最后一辆车。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平原则,不应该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至少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责任分成”,譬如四辆车理论上“各担四分之一”。
  但在最终的判决上,法院方面对于前面的三辆车的责任根本没有考虑,而是将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给了“最后一辆车”。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是不公平的,即使考虑了后继的可能的“追偿”问题,这一份“判决”依然缺乏真正的公平正义。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也是一个鼓励社会良好风尚的“调节器”。这一“恶劣”的判例令人担忧,败坏的只能是已经令人担忧的社会风气。法院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公正无私并不妨碍对社会风气的正面引导,对于“好人得好报”的鼓励和主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一“冷冰冰”的看似“合法”的“未逃逸司机担全责”事件中,公众没有真正看到法律和法官们本应恪守的“良心”和“正义”。
法院尊重事实,被罚者不冤枉 
    □朱永华 
  尽管老人是被前面车辆所撞并被随后三辆车碾压,且这些肇事车辆都已逃逸,但是,彭某驾车因判断错误从老人身上碾过也是客观事实。彭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是履行基本义务,否则也可能被视作肇事逃逸,而交通肇事与肇事后逃逸是截然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法院仅对彭某做出经济赔偿判决,正是基于彭某主动停车报警这一事实。
  在判决死者经济赔偿的数额上,对于受害方利益充分考虑的同时,也对彭某作为“最后一位”肇事者的客观事实给予了人性化的照顾,彭某主动承担了老人的丧葬等费用,虽然法院判决彭某赔偿死者近40万元,但去除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费用之后,彭某实际个人所承担的费用仅有8万元。尽管前面的肇事车主们暂时没有受到处罚,但这绝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从此就不在追究。对于彭某而言,一个肇事后主动停车报警,不仅显示其责任担当意识和品德的可贵,更得到了法律的认同,无所谓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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