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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主管领导,性侵案岂是偶然
招待酒存着,想等“八项规定”过期吗□段思平 
机关成了“夫妻店”,符合哪门子规定□马涤明 
准生证还在折腾人便民政策何时落地□邓海建 
201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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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酒存着,想等“八项规定”过期吗□段思平 



  9日,有网友爆料,江苏省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局长办公室放着5箱酒。记者从镇江市环保局获悉,这些酒并非局长所有,是新区环保部门去年购买的招待用酒,在中央“八项规定”发布后,这些酒就被收起来了。
         (8月10日《现代快报》)
  众所周知,党中央关于严禁公款吃喝的态度是一贯的,也曾多次发布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相关规定,譬如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曾发出《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因此,“八项规定”绝非新的要求,而是对过去相关规定的提炼总结和再次强调,更不可能有“在‘八项规定’发布之前违规就能免于问责”的说法。对于某些部门拿“买于八项规定之前”当挡箭牌的做法,纪检监察部门应提高警惕,绝不能允许“买于八项规定之前”成为新的卸责借口。
  更何况,即使这批酒确实买于“八项规定之前”,那么既然“八项规定”已经发布,该部门为何不做出退货、转卖等相应处理,而是选择保存下来?想必其中多半存着“等‘风头’过后再让这批酒重见天日”的“小九九”。
  由此可见,某些官员并没有正确认识到公款吃喝的严重性,他们凭借以往的经验,认为遏制公款吃喝的规定不过是“一阵风”罢了。一方面,他们认为从前的规定已成“一阵风”刮走,所以新规定前的行为自然可以既往不咎;另一方面,他们对新规定的认识还停留在“一阵风”的幻想,认为现阶段假意应付即可,总有风平浪静之日。
  显然,他们错判了中央打击不正之风的决心,也低估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八项规定”并非什么运动式执法,而是常抓不懈的严格监管,无处不在的社会舆论监督,也不会被包括“买于八项规定之前”在内的各种借口轻易欺骗。在此背景下,再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小聪明,只会自讨苦吃。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制度的威力在于执行,倘若在旧制度执行不利的情况下,还热衷于不停发布新制度,只会降低制度的公信力,使制度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因此,我们应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彻底打消某些官员将其视作“一阵风”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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