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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
“有伤亡的要赔偿,没有伤亡也要给予一定补偿。”22日,江苏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前就江苏拟推电梯保险制度,接受采访时如是说道。据了解,该电梯保险分为一个主险和四个副险,主险是乘梯人安全责任险,副险是职业责任险。(8月22日《扬州晚报》) 从满足侵权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用保障制度来兜底无疑是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方向值得肯定。 不过,保险制度终究是兜底的制度,与电梯运营的安全没有任何联系。相反,电梯运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保险不过是在用赔偿金给不便甚至是生命的血色来画句号。在很多时候,电梯出事故甚至是重大安全事故,都与管理与维修不及时、甚至缺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因此,对于居民来说,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恐怕比善后赔偿的“一锤子买卖”更需要更现实。 电梯的管理,涉及开发商、维护保养单位和监管部门,物业代表业主来行使管理,但其本身不具协调的职能,管理上存在不少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安全责任,谁都不愿意轻易去担负。 电梯管理的支出谁来承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设施维修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然而,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其申请极为严格,程序很复杂。特别是所谓“须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是一道无形的壁垒。 如果不从规则上顺开发商、维保机构与物业的关系,不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所属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给管理搭上“直通车”,电梯的管理与运营必然会形同虚设。那么,所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难免不会成为关联责任不作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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