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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外包给企业管理不能就此撒把
201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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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外包给企业管理不能就此撒把



  黄齐超 

  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记者采访发现,四川有一家“电子眼”外包公司,两年获利近千万。人们担心,作为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了私营企业,执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8月23日《京华时报》)
  负有监视车辆交通违规的“电子眼”对外承包,这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大家的疑点体现在两点上:其一,它成为了承包商的创收工具。其二,“电子眼”承包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执法的公平性就难以保证。不过,笔者对此并不赞同。
  首先,设置“电子眼”是为了威慑违规者,如果不细查“电子眼”的记录内容,安装它还有什么意义?交通部门人力和财力紧张,引进民间资本,外包“电子眼”,是可以理解的。有人把承包企业不成比例的收益,看成是承包商投机取巧,可是,这个“巧”还是公安部门给的。他们把一单违规中的100元罚款,按39元返给承包商,收益率为39%,如果将收益率降低为19%,或者更低一些,质疑不就可以避免了吗?
  再来说说承包商“执法”的严肃性。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因为承包商压根就没有履行执法权。他们仅是把哪辆车违规的证据提供给交通部门,执法的还是交通管理部门,这和民众拍摄并举报行人、车辆违章后获得奖励一样,这有错吗?
  “电子眼”外包并没有太多的过错。窃以为,唯一的不妥之处是交管部门在“电子眼”外包后,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范机制,比如如何权衡制度“电子眼”承包商的回报率,如何杜绝他们借“电子眼”威胁司机。正是交管部门大撒把式的管理,给承包商提供了暴利空间,也导致了承包商存在胡作非为的可能。那么,如果有了科学可行的后续管理制度,对外包“电子眼”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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