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汪昌莲
在将小偷人赃俱获后,湖北武汉一保安将其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目睹此情景后,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并不妥当。物业公司表示,之前的窃案频发让业主都颇有怨言,此举主要是为了在小区业主中“肃清影响”。但有律师表示,保安此举并不妥当,有“非法拘禁”之嫌。 (本报今日A15版) 保安及市民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使用“私刑”。小区保安将小偷捆绑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已经由正义方变成了违法者。保安已涉嫌“非法拘禁”,其法制观念的严重缺失,值得人们警醒与反思。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只要其政治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也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更不能由个人对其滥用私刑。 小偷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也是公民,其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小偷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再对他们进行捆绑示众,就是一种额外的责罚。问题是,抱有“小偷该辱”等错误观念的人不在少数。 当前,正值“六五”普法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时期,却时常发生个人滥用私刑、公开羞辱小偷的违法事件,令法律蒙羞。事实上,在个人滥用私刑、公开羞辱小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伤”——由于普法教育开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恣意践踏公民权益的法盲。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