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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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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借新还旧”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8月24日从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了解到,山东近日出台规定,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变相发放长期贷款等行为。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体情况良好。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暴露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今后,山东省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对外质押、提供担保,以及法人股东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需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公司股东名称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视同“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化整为零”、顶冒名贷款等方式变相发放大额贷款;不得通过借新还旧、空倒合同、空倒凭证等方式,变相发放长期贷款或隐藏逾期、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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