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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天歌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对于曾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有人大常委会会员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本报今日A21版) 虚假广告害人不浅,除了让消费者为假冒伪劣商品花费冤枉钱之外,更加严重的问题在于一些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一些名人明星,为了不菲的代言费,几乎对所有的产品代言都来者不拒,利用自己的名人效应为商家摇旗呐喊,帮助商家销售商品,事实上已经成了某些无良商家坑害消费者的“帮凶”。 可是,一旦某种产品涉嫌假冒伪劣或者是虚假宣传被曝光、被查处,最终也只能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而那些名人明星们却往往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惩罚。尽管事后这些名人明星总会招致舆论的道德谴责,可是在巨大的现实利益面前,单纯的道德谴责难免过于有心无力。否则,也就不会出现某些明星今天刚被曝光虚假代言某种产品,结果明天又在另外的虚假广告中出现了。 而法律的监管和处罚,正是我们目前所欠缺的。试问,就最近几年内频频被曝光的名人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案例,最终又有谁真正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是被消费者索赔成功了?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准备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正是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漏洞。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旦再有消费者因为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被虚假广告忽悠而导致利益受损,那么就可以把代言人连同商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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