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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帆
打击网络谣言为民心所向,但建始县水利水产局把不喜欢听到的声音都扣上谣言的帽子,就难逃躲避监督之嫌。黄志佳并非“秦火火”,民众监督也不是网络谣言,政府该在打击网络谣言与保护民众合法监督权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避免从一个极端陷入另一个极端。
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自来水变色,并有异味,《恩施晚报》曾做过报道。网友黄志佳在建始县委县政府主办的建始网清江社区发帖称:官店自来水有害吗?据说县疾控中心已检测,请将检测过程、取证情况、证据、检测报告原文公布。该县水利水产局表示,若有人故意歪曲事实,网络上的“秦火火”将是最生动的教训。 (本报今日A15版) 在中央开展打击网络谣言行动以来,“秦火火”等网络“大谣”被绳之以法,一度乌烟瘴气的网络环境得以净化,可谓大快人心。而如今,建始县水利水产局竟以此“恐吓”反映问题的民众,难免有混淆网络谣言与民众监督的嫌疑。 “秦火火”之流打着“监督”的幌子,通过网络捏造事实,编造谣言,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肆意污蔑和恶意抹黑,或者借此敛财,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自然该被一网打尽。建始县水利水产局之所以搬出“秦火火”的教训,意在警示网民不要造谣生事,否则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 然而,当地自来水水质存在隐患乃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网民杜撰而来,当地媒体也曾予以报道,足以证明网民的言论绝非无中生有,可见,网民“自来水有害吗”的质问是行使民众监督的权利,与“秦火火”网络造谣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地水利水产局的警示却将两者相提并论,是对打击网络谣言的误读,恐吓之意不言而喻。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已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故意”、“明知”、“捏造”等字眼,清晰划出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黄志佳的言论基于事实,也看不出故意抹黑的动机,只不过是为全镇民众的饮水安全讨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当地政府显然扣错了帽子。 就在8月26日,网民于和玉发微博称,安徽省砀山县发生交通事故“16人死亡”,但事实为10人死亡、5人受伤,砀山县警方以“散步谣言”之名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但在29日便撤销了该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不难看出,监督权利应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即便略有出入,但若不是恶意污蔑,应予相应的免责,如此看来,难道建始县水利水产局不该对黄志佳多一些宽容吗? 在“表哥”等事件之后,网络监督的威力初步显现,若以打击谣言之名打压舆论监督,遏制网络的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打击网络谣言确为民心所向,但建始县水利水产局不能把自己不喜欢听到的声音,都扣上谣言的帽子,否则就难逃躲避监督之嫌。 黄志佳并非“秦火火”,民众监督也不都是网络谣言,政府该在打击网络谣言与保护民众合法监督权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避免从一个极端陷入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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