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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省防治规定,我市“黄标车”提前一个月禁行 ◎同步的还有济南、青岛、日照等,2015年底全部淘汰 根据近日发布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我市作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将于12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在城区运行,这比此前计划整整提前一个月。另外,12月1日起,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试点也将开始实行,潍坊不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一批试点城市范围。 本报讯 10月23日,记者获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防治规定》)公布,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潍坊、青岛、济南、日照、淄博禁行黄标车的期限提前,自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 今年4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3年底前,市区主要干道全面实现“黄标车”禁行。对提前淘汰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视不同车型、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贴。9月,我市制定淘汰“黄标车”的实施方案,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黄标车”将在潍坊市的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限行;到2015年1月1日,“黄标车”限行区域扩展到坊子区、寒亭区。而根据刚刚发布的《防治规定》,在高速公路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2015年底前,省内“黄标车”需全部淘汰。这意味着,我市“黄标车”禁行将提前一个月实施。 23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宣教科获悉,针对《防治规定》,我市将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届时将向社会公布我市黄标车保有量以及具体淘汰补贴制度等相关问题。 同时,《防治规定》对车用汽油的标准也列出了时间表,自2014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车用汽油(Ⅳ)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车用柴油(Ⅳ)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Ⅴ)标准和车用柴油(Ⅴ)标准。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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