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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晚,央视曝光江苏徐州铜山、贾汪两地交巡警乱罚款的行为。11月1日,徐州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对此作出初步处理意见,两名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被停止执行职务,两名交警大队大队长被撤职,当事民警予以辞退。 (11月2日《现代快报》) 当维持交通秩序,维护车辆和行人安全的交巡警,沦为了见车就罚,雁过拔毛的“车匪路霸”,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可想而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损害了交警部门的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损害了过往司机和运输企业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可以说是遗患无穷。 事情被央视等媒体曝光以后,当地公安机关也迅速介入调查,并且给出了包括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停止执行职务、交警大队大队长撤职、当事民警予以辞退的处理。但是在笔者看来,虽然有人停职,有人撤职,有人辞退,但真正能够产生警示作用和震慑效果的,也只有“辞退”的处罚。因为无数次的经验告诉我们,停职的可能很快就会复职,撤职的也可能很快就会换个岗位继续当官,而只有被辞退的,才算得上是实打实,不留余地的处理。 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偏偏这些被辞退的一线民警,可能是最委屈的。换言之,他们很可能成了当地交警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替罪羊”,而真正的责任人,受到的可能只是“罚酒三杯式”的处罚。正如有参与乱罚款的一线交警面对司机的追问所回答的那样,“自己有任务,完不成要扣工资”。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款是他罚的,但并不是他自己做主来罚的,所罚的款也不是全部进了他自己的腰包,他不过是在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罚款任务,是为了完成罚款指标。如果完不成任务和指标,他自己就会被扣工资,扣奖金。 也就是说,这些一线交警,不过是充当了当地公安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工具,他们虽然也会参与最后的利益分成,但说到底,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真正的“肇事者”,是罚款指标制度,是制定这个罚款指标制度的上级部门和个人,是谋取部门利益的冲动。所以说,只是辞退一个两个一线罚款的交警,只是对大队长、副局长之类的官员停职、撤职,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要想避免交警变成“车匪路霸”,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的严格落实,通过对违法违规违纪者的党纪政纪问责,甚至是追究其法律责任,遏制一些地方公安部门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动。比如对于罚款定指标这件事,它必然是具有相当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是一个部门的集体决定,那么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把最重的板子打在罚款的交警身上,而对真正的决策者却“罚酒三杯”,显然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无法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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