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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该《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的《办法》提出,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 据介绍,政府拨付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由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不影响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保障金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当前,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5万元以下、5万-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分别不低于每亩1万元、1.5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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