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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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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校等场所 应急预案应常练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11月7日上午,中国政府网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通知》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同时,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应急预案的编制,《通知》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此外,《通知》对应急演练做出规定。《通知》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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