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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就业者,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原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申领:失业人员持原用人单位的证明,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 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 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增加领取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止领取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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