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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飞
近日,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在当前的“清房改革”中仍采取“应付式”清理的方式。譬如一些地方为了应付上级,某地局长、副局长搬到处长办公室,处长搬到科员办公室。温州一位官员称,“清房就是要动领导的特权,领导如果不是真心改革,效果难落地。” (2月10日《京华时报》) “官员办公楼”,被网友形象地称之为“第四公”,在“三公经费”饱受质疑之时,对“第四公”的合理性审视亦是迟早的事情。 如今对“豪华官衙”的突击清退,在公布的数字上,的确有可以书写的成绩,如中央国家机关86个部门和单位清理腾退办公用房365万平方米;山西清理超标办公用房64万平方米,1.5万余个项目被停……这样的成绩,看起来很不错。不过另一面的意思则是——这些年对“豪华官衙”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也同时说明,这些年对“豪华官衙”的禁令效果不大,突击执法时效果明显,就说明日常的监管与执法有虚置之嫌。 在一次次现实探讨中,一个共识也早已达成,即所有国家财政拨款所涉及的部门,所有耗费公帑进行支撑和运转的组织和行为,都应该给予国民一个明确的说法,也就是信息透明与公开。毕竟,只有充分的信息公开,才能杜绝一切猫腻的存在,也才会杜绝“第四公”、“第五公”……直至“第N公”浪费公帑的现象。 换言之,对于清退“豪华官衙”,必须脱离“禁令依赖症”,回归到法律渠道。毕竟,最好的制度之治便是法律之治,只要我们的法律对公务员办公楼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并明确了违反必须付出的代价,且严格执行到位,官员便会不敢越雷池一步。果真如此的话,又何须突击执法、禁令不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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