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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该止于“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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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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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该止于“友情提示”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不过一副“纸老虎”的柔弱身板,却想指望它上阵“打铁”,还不得被打成筛子?对一个缺乏约束力的行业规定,从法律上去“友情提示”它的存在,又能有几分作用?要掂量清楚,法律的权威性有赖于“惩防并举”的完善细则去维系,容不得处罚上的弱势或缺失。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对于违法责任,《草案》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2月23日《京华时报》)
  对于饱受垃圾短信、邮件及推销电话等广告信息“轰炸”之苦的公众来说,这一纸禁令绝对值得拍手称快。但尴尬却也随之而来,面对体量庞大、鱼龙混杂的广告市场,试图单纯依靠既有的电信管理规定,实现“令行禁止”的治理效果,非但有“雷声大,雨点小”的嫌疑,更会累及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最终或许让公众空欢喜一场。
  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在信息网络领域,政策法规等强制性约束力量多扮演“后知后觉后发力”的慢角色。具体到“电子广告”方面,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及各种应用程序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用户单单在移动电话终端被动接收到的垃圾广告,就堪称“海量”。根据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对垃圾邮件的处罚确有明文规定,但诸如手机广告、电话广告,整个电信行业并没有针对性的政策规定。
  就是这样一副“纸老虎”的柔弱身板,却想指望它上阵“打铁”,还不得被打成筛子?再者,要是现行的电信管理相关规定真的有力挽狂澜的法力,何至于眼看这些“垃圾邮件”一天天坐大膨胀而束手无策?而对一个缺乏约束力的行业规定,从法律上去“友情提示”它的存在,又能有几分作用?
  法律的权威性有赖于“惩防并举”的完善细则去维系,一旦处罚弱势或缺失,其在预防方面的震慑效果随之会大打折扣。既然已经喊出了保护公众权利的制度善意,就应一蹴而就,断然没有妥协折中的道理。
  从这个角度讲,作为一部行业法律,要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的作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不可或缺。鉴于公众因垃圾广告所造成的“损失”难以举证、量化,新《广告法》有必要考虑“举证倒置”的可行性,赋权于受骚扰的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广告发布者。此外,应明确“量刑”标准和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时时感受到无处不在的压力,从心底里不敢以身试法。
  对于涉及面如此之广的垃圾广告,新《广告法》还应具备独立于其他规定的处罚条款,并且明确由作为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问责执法,保证这支治乱之“矛”形成杀伤力。如此,法才能为法,也才能增加达成正本清源初衷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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