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杭民
企业年初到银行缴存工资保证金,到年底如果没有欠薪情况,可以选择把钱拿走,也可以继续为下一年缴存。如果企业欠薪倒闭,这笔钱将用来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只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此举无可厚非。 一直以来,社会上都在大声疾呼,要以制度力量来扭转年底农民工讨薪难现状,可一旦执法部门“认真了”,却随即引发质疑,这其实有点令人费解。 在企业主跑路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有针对性施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全是事先预防。对那些漠视农民工权益的无良企业,理应严格监管,及时预防。如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都得不到切实维护,那企业再兴旺发达,又与劳动者何干呢?因此,不要误读了有针对性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上,哪一个劳动者不期望制度更严、更有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