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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免会发生冲突,但两者并非天生的冤家,只要考虑周全并作出妥善处理,双方利益便都能得以维护。面对冲突,公共利益一方该对个人利益多一些尊重,尽量满足个人的合理诉求,让个人乐于服从公共利益。
3月21日上午,家住奎文区潍柴东苑南宿舍的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们小区进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管道都是从一楼住户家进入,然后逐根通往楼上各户。如此一来,他家洗手间内要被塞进王先生家在内的6户居民的管道。由于王先生提出异议,目前工程已暂停施工,6户居民家已停水两天。市自来水公司表示,管道走室内是规定,这样能避免管道在冬天被冻裂或遭到人为损坏。(本报今日A7版) 由于王先生一人的反对,六户居民遭受停水之苦,乍一看,貌似王先生仅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了公共利益,有些不识大体的感觉。然而仔细想来,王先生的合法利益也应受到保护,面对公共利益给其带来的损失,他有义务自行买单吗? 不可否认,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公共利益,正因为此,牺牲“小家”成全“大家”才会被称为一种美德。当自来水管道欲伸进王先生家中时,他为保护个人利益将管道拒之门外,让其他居民遭受了停水带来的不便,有失妥当。然而,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王先生必须完全承担起满足公共利益带来的一切损失,毕竟他的私人财产也受到法律保护。若为了其他居民的用水而要求王先生自愿出让住房空间,岂不成了强人所难? 公共利益受损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王先生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双方都不让步才是根源。现实中,两者之所以频频发生冲突,是因为公共利益一方不愿给予补偿或作出让步,片面强调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一方又不愿为公共利益作出一些牺牲,僵局由此而来。因此,王先生该作出让步,自来水公司的“执着”也有不妥之处。自来水公司妥协不意味着要否定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而是要赋予王先生一定的博弈能力。毕竟,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公共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两者也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就此个例而言,矛盾并非不可化解的死结,双方完全可以就一个折中的方案达成一致。例如,若自来水公司或其余居民愿给予王先生一定经济补偿,弥补其因维护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或许王先生也不会不近人情。或者,即便王先生坚持在室外安装管道,管道改线和维护成本由全体居民和自来水公司共同承担,问题仍然有迎刃而解的希望。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免会发生冲突,但两者并非天生的冤家,只要考虑周全并作出妥善处理,双方利益便都能得以维护。面对冲突,公共利益该对个人利益多一些尊重,尽量满足个人的合理诉求,让个人乐于服从公共利益。□本报评论员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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