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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为荣”的荒唐
为何救火英雄被调侃“临时工”
2014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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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为荣”的荒唐
  作者:毕传国



  一个月加班190个小时,中餐和晚饭时间平均不超过15分钟。在连续一年的高强度加班后,33岁的冲模设计工程师刘先军猝死在东莞市长安镇的一个出租屋内。
  记者采访发现,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这一职场灰文化在多次“过劳死”事件中被推至舆论焦点。
(4月19日新华社)


  □卞广春 

  近年来,员工过度加班、因劳累导致“过劳死”的消息一再进入人们的视野。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刘先军的猝死,与过度加班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是否具有敬业精神、是否服从分工和领导安排,已经成为企业衡量职工工作状况常态化评价。有的企业将此纳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或把加班多的员工树为典型,评为劳动模范,都容易误导职工和公众。敬不敬业,不能成为职工超时加班的理由。
  由于生活所迫,职工或许只关注是不是有加班费。而企业的常态性运转,却应该以人为本,要求职工做的事,不能超出法律规范。要求职工连续超时加班,无视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做法,是十分荒唐、很不人道的。
  企业惟利是图,不将加班规定落到实处,把员工长期加班视为儿戏,这样的企业和管理者应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罚。但员工因工作超时导致过劳死,劳动合同法上的处罚条款不严、不明,也令人唏嘘,这应引起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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