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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子军
“河南中牟县人民医院有一产妇分娩时,医生离岗两小时致胎儿死于母腹。”4月29日,记者到现场及该县卫生局调查,院方称医生去做急诊手术了。卫生局医政科认为医生离岗前,应提前与医院沟通,安排其他医生到岗。5月16日,记者从该院获悉,经三方调解,院方已对产妇进行了赔偿。 (本报今日A16版) 当事人既已接受赔偿条件,旁观者自然不必“多管闲事”,毕竟事情已经发生,能够达成和解,无疑是最理想的结果,没有人希望把事态闹大。不过,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难言“皆大欢喜”,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正是习惯了这种赔偿了事的善后模式,才埋下了医患纠纷的种子。 从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事件的处理压根就没有明确追究医生和医院的其他责任,而只是拿钱息事宁人。急诊手术当然要“救急”,但孕妇待产也非同小可,凭什么舍此取彼?显然,这既暴露出医院资源配置、管理协调的缺陷,更有医疗公平的问题,医生和院方失职、渎职的责任得不到有痛感的严肃追究,选择性医疗服务导致部分患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就可能被不断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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