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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古城维护费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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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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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古城维护费须于法有据



  □马涤明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政府发布第4号公告,出台《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重申热议多年的古城维护费,但具体征收范围、方式、收费程序等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征收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月24日《云南信息报》)
  古城维护费之所以“热议多年”,一是公众对收费“立法”的主体有质疑,二是对收费收入用途不信任,认为已经收了门票钱,里面应该包括了“维护费”,再收一次是不是“重复纳税”?笔者认为,古城维护费不是不可以征,因为古城维护工程耗资较大,需要较多的专项资金,然而公众的担心也并非没有道理。如果确实能做到专款专用,就没有什么不可以公开透明。而且,不管是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办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要求行政事业收费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
  更重要的问题是,“维护古城”的效果应该看得见,古城保护修缮的效果明显,是对古城维护费去向的最好的公开。如果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不透明,“维护古城”也没有看得见的效果,公众又要怀疑,政府是不是假汝之名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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