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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社会共治,就没有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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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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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社会共治,就没有食品安全



  □胡浩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剑指”监管部门不作为。
     (本报今日A15版)
  正如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离不开完美的协同配合,守住食品安全的防线,绝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战斗,同样需要各方面各环节互相配合的“社会共治”。
  首先,需要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承担其主体责任,主动把好上下游产品质量关,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细致的服务、可靠的诚信赢得消费者的喝彩;其次,食品安全也是“管”出来的,无论是制定政策、确定标准还是市场监管,无论是审批许可还是执法监督,政府都不能偷懒。
  实现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共治,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激活。只有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不断巩固食品安全的微观主体基础和社会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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