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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部门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交通处罚条例,首次提出对酒驾特定同车人进行处罚。建议对驾驶人、乘车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人设定罚则。(7月11日《人民日报》) 酒驾同车者受罚,早该立法了 □杨国栋 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酒驾者同车人明知司机违法酒驾,却不制止,等于变相纵容,无疑已经违法,应受到处罚。 喝了酒不能开车是常识,明知对方喝了酒,却不阻止他开车,甚至还坐上醉酒者开的汽车,等于是变相纵容酒驾行为,不仅是对酒驾司机不负责,也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如果真发生了交通事故,酒驾司机固然难逃罪责,同饮者、同车人和饭店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酒驾同车人、同饮者要避免处罚和可能的车祸赔偿,最好的做法就是:一旦发现司机有酒驾的企图,不仅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的还应该立即下车并报警。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朋友负责,对社会负责。如果同饮者都能尽到劝阻的义务,醉驾导致的悲剧就会少很多。 “酒驾连坐”,这道口子不能开 □陈广江 一旦“酒驾连坐”的立法口子一开,恐怕不仅无助于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更纵容了权力越界。 监督公民交通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是交管部门的“分内之事”。而司机酒驾“连坐”亲友、同事的做法,无疑涉嫌将公共交通秩序管理的法定义务变相转嫁给他人,是典型的“懒政思维”。按照这种思维,凡是政府部门管不好的事情,都可以增设罚则,这与“以罚代管”有什么区别? 酒驾难以禁绝,交通事故多发,恰恰说明交管部门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而不能成为增设罚则的借口。从某种程度上讲,“酒驾连坐”的这种荒谬性正是执法方式粗暴、效率低下的反映。 良好交通秩序的形成,有待于公民自觉,更依赖于执法部门尽职尽责,如果执法部门的权力之手不守规矩,总想乱“伸”,还怎么培养公民自律?所以,相关部门还是趁早断了“酒驾连坐”的念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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