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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湖北省枝江市部分村民举报称,作为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的一项惠民工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根本没到农户手中,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当地官方回应称,钱被挪用搞“新农村建设”去了。 (7月29日《中国青年报》) 数百万元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该是专款专用,然而,真正困难的是村民却没有得到这笔“雪中送炭”的救急钱,那些根本就不需要的农户虽然名义上得到了钱,却被村里挪用搞“新农村建设”去了。这是坑害农民、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这是妨碍经济发展、不利社会和谐的行为。 当地官员或许以为,这些钱没有揣进个人的腰包,挪用到“干正事”上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种想法是从头错到底,挪用专项资金“干正事”也要受到严惩。既然是专项资金,那就应该专款专用,绝对不能用来干别的事情。要是这钱可以随便花的话,那何必要定性为专项资金呢? 笔者认为,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且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既然这笔钱是用来为农民改造危房用的,挪用了就是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不管官员是否揣进了个人腰包,都是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惩。否则的话,地方官员什么专项资金都敢挪用,后患无穷,害莫大焉。 我国《刑法》对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处罚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定罪处罚的。由于没有严厉打击挪用专项资金犯罪的有关法律,根本无法通过刑事制裁来控制这种歪风。尤其是挪用专项资金“干正事”大都不会受到定罪处罚,这是个明显的漏洞,应该立即堵上,别让官员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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