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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反思
2014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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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被泼尿
银行应当反思



  在浙江宁波打工的43岁文女士,最近到银行给老家的孩子汇款,因为“目不识丁”,于是向银行工作人员求助,但被告之“银行有明文规定是不能代替客户签字的”。她认为是银行故意为难自己,便想出“向ATM机泼尿”的“狠招”报复银行。目前文女士已被警方控制。
  文女士的做法,当然非常不应该,不仅不理性,而且也明显涉嫌违法。但同时,对于向文女士这样的特殊客户,难道银行就不能选择让其“摁手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种背景下,银行的做法显然仍可以说是一种服务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客户至上”和“人性化”服务意识的表现。银行如果只以受害者自居,未免站不住脚。
(8月10日《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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