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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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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



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
  本报讯 8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不断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具体内容为,自7月1日开始,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滨海、经济、峡山、保税)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他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提高到不低于450元。中心城区和诸城市、寿光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提高到不低于3100元,其他县市由目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年提高到不低于2900元。全市的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800元和3600元分别提高到不低于5400元和4000元。
  记者了解到,通知下发后,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这次的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做到分类施保。由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筹措好保障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记者 孙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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