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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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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新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本报讯 8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近期,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对《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新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比例都做了新的明确规定。具体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以及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和慈善救助。
  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按照不低于65%(2015年达到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记者 孙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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