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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帆 权力若被用于选择性执法,或者成为牟利的工具,那么膨胀的权力只会让执法者“赚”得盆满钵盈。一地由乱到治,并不取决于法律赋予的执法权的大小,而在于其执法的取向问题。当地环保部门与其把精力用在想方设法寻找规避责任的借口,不如先致力于规范执法行动。
9月13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座谈会,现场引发企业和执法人员集体吐槽诉苦。有执法人员称权力太小,当事企业不缴罚款,法院又说案子太多忙不过来,“我前脚一走企业后脚继续排污”,希望最终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权力。 (本报今日A14版) 环保执法人员的抱怨似乎不无道理,由于执法权力太小,违法排污企业压根不把环保部门的处罚当回事儿,即便有意治污,执法人员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有了更为强大的执法权力后,违法排污的行为就会销声匿迹吗? 在笔者看来,或许未必。湖南省临湘市未通过环评擅自开工的岳阳浩源化工公司和桃矿化工公司,竟将超过国家标准1000多倍的高浓度含砷废水直接排入河流,耐人寻味的是,临湘市环保局每月上门,堂而皇之地向企业收取排污费,以罚代管。 环保部门为收取保护费,沦为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这样的违法排污问题与执法“权力太小”何干?在此语境下,若加大执法权力,只会为当地环保部门增加多收一份保护费的资本而已。 可见,权力若是用于执法监管和彰显正义,当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若其被用于选择性执法,或者成为牟利的工具,那么膨胀的权力只会让执法者“赚”得盆满钵盈,而违法排污问题也会在环保部门的纵容下愈演愈烈。 因此,个别地方环保执法不彰,环境治理不力,根子不在权力太小,而在于追名逐利的选择性执法和视而不见的不作为。无论执法权力大小,只要当地环保部门有法必依,违法排污企业也不会如此肆无忌惮。 可见,一地由乱到治,并不取决于法律赋予的执法权的大小,而在于其执法的取向问题。权力太小“拖累”了环保治理只是个伪命题,之所以抛出这样的理由,恐怕是为掩饰执法不到位而已。 若执法不到位就要归咎于权力太小,那么食品安全问题是否也能以此借口来搪塞?难道还要专门设立“环保警察”、“食品安全警察”吗?当地环保部门与其把精力用在想方设法寻找规避责任的借口,不如先致力于规范执法行动,等何时规范了执法行动,再来嫌弃执法权力太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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