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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日前,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连续多天对南门外围墙巷的“站街女”进行了集中整治,民警假扮嫖客,一举抓获4名“站街女”。 (9月20日《西安晚报》) 诚然,民警假扮嫖客,确实可以轻松抓获“站街女”,但这明显是一种“钓鱼执法”行为,与执法的本义和目的相背离。 采取“钓鱼执法”行为所形成的证据,无疑就是“毒树之果”,存在一定的瑕疵和漏洞。执法行为的目的,必须固守公民权利的维护,而不能以戕害公民权利为代价,去追求执法的结果。如果“钓鱼执法”成为执法部门的常态,必然会让公民权利置于危险境地。本来不想违法,并缺乏违法的诱因,却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此,执法手段之恶,就会衍生出非正常的行为,而这种情形下的责任并不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假如过分依赖“钓鱼执法”,必然会对公民权利带来威胁和伤害,与卖淫嫖娼相比,这无疑更加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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