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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不灭”的大火疑云重重
“红七条”不给力
群租房得抓安全
豪宅狗怨要查透
主动降级□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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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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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在路北辖区举报、抓获偷电动车的贼,奖电动车一辆。”近日,在浙江台州路桥区路北街道一些主要道路上,打出了这样一条横幅。据悉,这是由路桥路北派出所推出的“以贼换车”活动,旨在打击当地猖獗的电动车盗窃。 (10月10日《钱江晚报》)
“以贼换车”价值在奖励之外   □木须虫
  很多人都认为抓贼是警察的职责,这点诚然不假,但是社会治安历来都讲究群防群治,如果少了群众的参与,破案必然显得滞后。现实中,盗窃案之所以频发,除了警方打击力度不够之外,恐怕缺少群众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相对于过去的“熟人社会”,当今的城市已更多是陌生人空间,群体之间利益关联不再紧密,相互间的关照稀少。盗窃的猖獗,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种心理而有恃无恐。一旦居民都加入到了防盗、抓盗中来,所形成的氛围对小偷就是很大的震慑,这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预防犯罪。
  “以贼换车”的价值不在奖励,而在于如何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公众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的作用。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更好的管理社会,维护公共秩序,需要依靠群众,引导和发挥群众的力量。
抓贼防盗终归是警察干的活 □汪昌莲 
  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是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动员“全民抓小偷”,无疑是治安责任的转嫁。
  不可否认,市民去抓偶然发现的小偷,是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值得鼓励和褒奖。但有了“以贼换车”制度之后,一些人在利益的诱使下,可能会以抓小偷为“职业”,如果寻找小偷的方法不当,难免会触及到其他公民的个人隐私。再者,利用少数市民贪利私心,设立“以贼换车”制度,与政府执政理念和公民道德规范背离,健全社会不应利用他人人性弱点,而应提倡宽容待人和文明行善。
  因此,设立“以贼换车”制度,不如加大打击力度。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应增加出警力量,开展打击盗窃犯罪专项行动,针对盗窃多发地区和部位,采取昼夜巡逻和重点布控的方式,将盗窃犯罪行动消除在准备阶段,既维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震慑了盗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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