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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病故还需要案子“陪葬”?□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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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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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病故还需要案子“陪葬”?□汪昌莲 



  对于“河南虞城县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年不审案”一事,虞城县法院11月12日作出回应:1989年,虞城县法院给刘长福开具的案件受理费收据中,收款人处签字的是当时任经济庭庭长的梅广俊,而其已于2000年8月病故。
   (11月14日《南国早报》)
  难道这个法院就庭长一人办案?庭长病故了,案子就得“陪葬”?事实上,案件受理费是1989年收取的,而这名庭长是2000年病故的。在这长达11年的时间里,这名庭长到哪儿去了?法庭的办案人员都干什么去了?
  出了如此不作为的荒唐事,涉事法院非但不反躬自省,反而将责任往死人身上推,甚至将“只收费不审案”,归咎于当事人没有“催案”,实在没有丝毫悔过之意。如果涉事法院抱着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相信难以查出公众满意的结果,更不能给当事人一个满意交代。
  一件案子拖了25年不审理,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必须为此担责。特别是,不能让“只收费不审案”之类的不作为,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和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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