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年的味道 |
第03版
今日关注 |
|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物食品原状,能辩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事赔偿调解。 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