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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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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民意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民意,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意见稿将于今年9月1日和新修改的《广告法》一起实施。

  网站不得链接
烟草企业广告

  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电邮广告需设
用户拒绝选项

  意见稿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应设置同意或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经营、发布广告,应当实名登记本条第一款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时应当与对方约定,对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
是否立案处理
应告知投诉人

  意见稿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未依法取得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格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或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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