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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对象为今年1月1日前服刑的罪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了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实行过7次特赦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赦免制度大多是在国家节日、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 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规定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行过大赦,而只实行过特赦。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从1975年至今的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 ◎相关新闻 这些修法焦点值得关注 在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中,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等备受关注。 “四法宝”治污染 经两次审议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明确环保部门可到车厂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将机动车限行的授权条款删除,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这些硬措施,有望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四项“法宝”。 巨贪或坐穿牢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针对袭警行为,草案还规定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规范地方债 国务院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 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 反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若发现家庭暴力情况却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荣誉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废嫖宿幼女罪 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取消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这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体现出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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