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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屈奖”干不了法律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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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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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屈奖”干不了法律的活



  □ 李明志

  8月22日,四川达州3名曾在2013年因扶老人被讹诈为“撞倒”的孩子获得民间基金提供的5000元“委屈奖”奖励,两名办案民警也分别获得了“好人奖”现金奖励。颁发奖金的民间公益组织负责人说:“给好人发奖就是让好人做好事之后,不再受到委屈,证明他们不‘傻’。”
  (8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民间基金设立“委屈奖”的初衷很明显,即意在表彰社会上的正能量,以此激发起公众向善的积极性、主动性,让趋向冷漠的人心多一点温度。毫无疑问,这样的出发点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应该受到赞许。民间公益组织设立“委屈奖”,至少让孩子懂得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规则——“好人有好报”。
  从物质层面来说,“委屈奖”的设立,能弥补施救孩子及家长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失。不管“委屈奖”奖励金额如何,其都有物质层面的补偿价值,让见义勇为之人感受到温暖;从精神层面来看,见义勇为人反被诬陷、敲诈,对于孩子们而言,各种滋味可想而知。而当这种负面事件不断发酵,甚至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对正常的社会生态会造成莫大伤害。由此,向这些受委屈的见义勇为者授予“委屈奖”,肯定了其行为的价值,是对他们的褒奖和慰藉。
  但另一方面,这项“委屈奖”的局限性同样也很明显,它毕竟属于民间爱心人士“自发行善”的范畴,偶然性远大于必然性。换句话说,其对全体社会公众的鼓动力量仍然微弱,也难以保证连贯性和持久性。在诚信稀缺、道德滑坡的当下,“扶不扶”这样的道德纠结问题,发生的频率实在太高,想靠“委屈奖”全盘照顾,在人、财、物各个方面,都是无法承受的。
  笔者无意否定“委屈奖”,只是它的力量太小、太弱、太有限,要扶起摔倒的道德,仍需回归制度和法律渠道。不妨以此事为契机,促成法律进行必要纠正,体现“惩恶扬善”的要义。唯有法律给行善者以完善保障、给作恶者以严重惩戒,“扶不扶”才不会这般让人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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