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潍坊新闻·民生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铭记历史 珍爱和平

第03版
铭记历史 珍爱和平
 
标题导航
没缴满15年退休可申请延长缴满
若经营严重困难用人单位可缓缴
每人每月增50元
潍坊天气
2015年09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缴满15年退休可申请延长缴满



养老保险费
  本报讯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确定继续缴费地: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记者 孙永莲 通讯员 徐放)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