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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本报讯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他因法定事由可缓缴的情况。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能再次申请缓缴。(记者 孙永莲 通讯员 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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