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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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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待遇出炉



  本报讯 10月26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自2015年10月8日起,正式启动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具体待遇标准已经出炉。
  补充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另行参加的补充性工伤保险。这次试点的范围限于市区行政区域,包括市直和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属各开发区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市区行政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标准为:一类、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7元;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9元;七类、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1元;其余仍按《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记者韩镇 通讯员 谭瑞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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