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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公布 1月4日,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公开发布。对照老版条例,新条例有哪些新变化、新亮点,本报在此一一进行梳理。 组织数量 各级有3218个 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正是地方党委的前身。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地方党委制度普遍建立起来。虽然其在文革中一度遭到破坏,以“革命委员会”代替地方党委的领导,但很快得到恢复。改革开放后,这项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201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218个。其中,省(区、市)党委31个,市(地、州)党委397个,县(市、区)党委2790个。
领导重心 确保不越俎代庖 新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这将有望使一些地方党委存在的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条例又明确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这就确保地方党委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不会在工作中大包大揽,甚至越俎代庖。 老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既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老版条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被压缩成了1条,并入“职责”一章。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反“四风”再到践行“三严三实”,其对地方党委提出的有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要求更高了。 各“会”区别 确立书记专题会 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书记专题会议是条例确立的一项新酝酿机制。在老版条例中,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规定其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书记办公会也在这个背景下退出了历史舞台。 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新条例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人数 省级11至13人 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条例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同时,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实践中,地方党委全会的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策。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对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针对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名额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委员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的领导干部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的问题,条例根据党章规定,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此外,条例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这也成为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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