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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明确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七种情形,规定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 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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