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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应主动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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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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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应主动公开信息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民政部8月1日发出通知,于即日起至8月21日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重要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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