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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总体安排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平台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要求。例如,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营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驾驶员不应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交通部要求各地3个月内应制定网约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月底截止 征求意见稿针对网约车的运营服务、安全监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31日截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3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召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同志,全面解读两个文件和配套制度,对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对所辖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目前已有多地先行,明确提出正在研究细则。例如,上海市交通委7月29日表态,将按照“鼓励创新、依法合规、错位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约车管理贯彻实施办法。此外,湖南也正积极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配置要求 配置应高于出租车 在运营车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宜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等供乘客使用。此外,要求车辆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网约车宜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不应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车辆还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征求意见稿明确,约车成功率和第三方调查乘客满意率则要求大于或等于80%。对于乘客服务评价不满意率,要求小于20%。乘客有效投诉率小于百万分之二十。 就平台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要求,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禁止行为 中途不得绕路甩客 网约服务平台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不应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运营过程中可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路,不得中途甩客。到达目的地后,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本地出租汽车发票,集团用户统一开具或者约车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可使用客户端等,通过匿名打分和意见反馈等方式对本次服务行为进行评价。 车辆不能按时到达约定地点时,驾驶员应提前联系经营者重新安排车辆,若已接近用车时间,经营者应致电约车人或乘客表示歉意说明情况,请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乘客未按约定到达上车地点时,驾驶员应与乘客或经营者联系确认,等候时间可按照双方约定,一般应不少于10分钟,超出约定等候时间乘客依然未到达,应与经营者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网约车出现骚扰、吸毒、超速等方面投诉,经营者应暂停该驾驶员提供服务,认真调查核实。接到乘客投诉后,经营者应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平台责任 信息泄露立即补救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信息及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不应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之外用途,不应出售、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 客户端有个人电话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沟通联系。此外还应有“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经营者自动发送。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信息,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的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 针对车辆与司机不同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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