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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拟规范预付卡领域消费 国家工商总局8月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网购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网购退货 保持原有品质 视为商品完好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信息安全 卖家不得泄露 买家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担忧的问题。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预付消费 商家停业歇业 应退款付利息 针对预付卡领域商家关门跑路等乱象,《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涉及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金融、快递、物业、生活美容、培训等服务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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