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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8月18日,市民董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玄武东街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了两袋冷冻水饺,回家吃了一个,感觉臭烘烘的,一看竟是2014年11月生产的,早过了保质期。经过本报协调,超市给予她原价十倍,82.5元的赔偿并退了这份水饺。她对此表示满意,感谢本报帮忙。 董女士说,她在城区某企业打工。17日晚,她下班回家后,在玄武东街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一家超市买了两袋水饺。“当时很晚了,我也没看保质期。”董女士说,她回家就煮了其中一袋芹菜肉的水饺。照常识,水饺熟了之后,便会漂浮到汤面上,但这袋水饺煮了七八分钟,都没浮上来。“当时我觉得可能是水饺冷冻时间长了,也没在意。”董女士说,可她吃完一个水饺后,就感觉有股臭烘烘的味道,一看包装,才发现早已过了保质期。 这本就是件很闹心的事,可当董女士拿着购物小票、水饺到该超市讨说法时,却遇到不小麻烦。“最初,他们查了监控、小票,说领导在外地,有空给我回电话。后来索性不承认水饺是从他们超市买的,说我是有组织有团伙的,专业诈骗。”董女士说,一袋水饺也就七八元钱,超市方承认疏忽给她道个歉,事情也就过去了,如今却诬陷她诈骗,让她难以接受。 随后,记者跟董女士一同来到这家超市。“从水饺包装袋上看,确实是过期了。”超市带班张女士说,“这批货都是今年六七月份刚从厂家进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正在调查。”张女士说,他们会耐心与董女士协商此事,如果是他们的责任,他们会承担。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说,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也就是说,消费者若买到过期食品,最低可获赔1000元。 (记者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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