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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 8月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1 种类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范围扩大 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是由于对“生效裁判文书”未明确列举,各地法院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执行也不平衡。 关于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这次主要作了两点修订,一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要求各类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全面覆盖了人民法院各种裁判文书类型。二是将一审裁判文书全面纳入公开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各审级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司法解释将公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 同时,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修订后司法解释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2 处理 明确“隐名处理”的范围和规则 本次修订设置了较为细致的技术处理规则。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其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规则,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一是明确规定“隐名处理”的具体范围,还对“隐名处理”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时,要删除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删除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具体财产信息,删除商业秘密、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等。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展轴” 2013年11月 正式运行 2014年1月1日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文书上网规定”的要求,陆续将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14年第一季度起 最高法建立了每季度通报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的制度 2015年12月15日 全新改版上线 2016年8月 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 截至今年8月16日 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已发展成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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