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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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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公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日前,省教育厅公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违规招生无学籍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实行“籍随人走”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材料,转入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升级采取直升式
  学生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据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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