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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不该被雪藏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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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不该被雪藏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那么,有多少劳动者真正拿到了这笔津贴呢?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实际上,这些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实。
      (11月28日新华社)

  较之于高温津贴,低温津贴的“知名度”显然弱了许多,如果不是媒体报道,相信很多人甚至都没听说过。事实上,根据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卫计委、人社部又将“低温”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既然如此,低温津贴为何遭遇“低温至冷”呢?
  大体说来,可以概括为两方面原因:一来,相比于高温,低温更容易被人们忽视。首先,由于采取了室内取暖和添加御寒衣物等措施,劳动者对低温的体感相对不那么直接、激烈;其次,无论劳动保障部门,还是涉及低温作业的企业,抑或是媒体报道,对“低温津贴”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一些企事业单位把为员工准备棉服、手套等同于“发放低温津贴”,这实在尴尬。
  二来,一些地方即便制定了低温津贴的相关制度,但标准不切实际甚至到了离谱的程度。比如某省份规定,高寒岗位津贴为每月230元,发放范围为“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现实是,在这种恶劣环境下,劳动者很难在户外连续工作4小时。换句话说,制定这样的政策更像是“画了一个饼”。当然,比之更令人心寒的是,多数地区干脆连这个“饼”都懒得去画。
  很明显,从制度本身来说,低温津贴的执行存在先天不足。由于缺乏统一而具体的规定,使得规定本身的强制性不足,灵活性有余,法定责任往往成为各地、各单位的“自觉行为”。不少用人单位产生了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并逐渐演绎成“装聋作哑法”“习惯性违法”。
  对此,必须得看到,随着近年来极端天气日益增多,加强对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愈发迫切。在极端严寒天气下,包括园林绿化、环卫、交警等行业的一线职工,都需要在户外坚持工作。再者,随着生鲜产业链的迅速发展,一些人长年在冷库的低温环境中作业。所有这些都说明,低温津贴不该被一直“雪藏”,为这些行业的职工发放低温津贴显然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在破题的过程中,各地应参照高温津贴推进过程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探索把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的设定分层级具体化,便于基层进行操作。同时,对长期在低温环境中工作的群体,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免费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并将低温条件下劳动造成的疾病纳入职业病防治范畴。对于已经制定出台的高寒岗位津贴标准,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从促进政策落实角度对有关标准进行改进完善,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唯有如此,政策的“温度”才可能尽早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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