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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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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形成省市县乡四级体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我国将在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意见》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我国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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