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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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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驱逐出村吗□ 本报评论员 李帆



  对在大理开客栈的河北男子吴某半夜猥亵女客人一事,虽然吴某已被大理警方行政拘留10天,但等待着他的坏消息还不仅于此——2月8日,大理镇才村村委会发布一份“处罚关闭通知书”,称根据村规民约,决定“永久关闭事发的锦瑟里客栈,并将客栈老板吴某驱逐出村”。    (2月10日《都市时报》)

  吴某猥亵女客人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大理旅游形象一落千丈,最直接的影响是游客会觉得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不再去大理旅游,导致大理旅游收入断崖式下降,可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在才村村委会看来,只要清除了“老鼠屎”就能挽救大理这锅“粥”,永久关闭锦瑟里客栈、驱逐吴某便成了他们眼中的“斩草除根”之举。
  做错事情或者触犯法律,确实需要付出代价,但应该付出怎样的代价,由不得村委会为所欲为。处罚要以法律为基础,做到有根有据。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但村委会却觉得这样的处罚远远不够,便对其施以私刑。笔者想问的是:村委会有权关闭客栈、驱逐吴某吗?
  想要永久关闭客栈,就应该根据客栈与房屋租赁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来办理。首先,要看一看合同中有无对客栈老板违法行为的限制条款,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司法机关又经过调查认定存在着违法行为,那么终止合同才理所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终止的“主体”应该是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公安、工商也有权处理。如果客栈房屋、用地不是村里的集体财产,村委会是无权关闭的。
  同样,“驱逐出村”的处理也经不住推敲。已经有律师指出,这涉及到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了限制。本质上,在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之后,涉事者依旧有权利自由出入才村——无论他本人是否再来这里,权利还是存在的。即便要实施“黑名单”制度管理,那也应提前设置,不可事后突然冒出个“黑名单”。
  由此可见,才村村委会仅仅站在道德高度上对吴某滥用私刑,不仅有越权之嫌,也照出了其淡薄的法律意识。
  吴某猥亵女客人,让游客感到不安的是守法意识不强,而才村村委会的处罚恰恰也暴露出同样的问题,不仅无益于恢复大理旅游的好形象,反而会越描越黑。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力,才是对旅游资源最大的珍惜,才是改善旅游形象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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