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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方面,明确提出将“患者满意度”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被解读为医改放“大招”,患者“差评”可影响医生收入。 (7月28日中国之声)
患者作为花钱购买服务的一方,对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正如消费者网购对网店进行评价一样,都是名正言顺、理所应当的。 通过赋予患者“差评权”,将患者的满意度纳入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并将此与医务人员的收入挂钩,无疑会倒逼医务人员提高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患者的差评让医生不敢再收受“红包”或乱开多开药品,因为多开药品或收受“红包”,就会得到患者给予的“差评”,从而影响自身的医德,也会直接影响到收入。在这种情境下,医务人员为了多得“好评”,就会想办法来讨好患者,处处为患者着想,处处为患者省钱,为患者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由此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 不过,通过消费者网购的“差评权”实行情况来看,并非每位消费者都能如实作出评价,恶意差评比比皆是,甚至已经成了不法分子勒索网店的工具。 而在医疗领域,患者作为“门外汉”,对治疗手段、过程和效果都了解不足,仅凭自己没有科学依据的“感觉”和预期来进行评价,难免会对医务人员产生误解,进而作出不恰当的评价,这样的“差评”,不仅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会中伤医务人员。 更为可怕的是,一些无理取闹的患者和家属甚至会作出恶意“差评”,以威胁医务人员和医院。如此一来,患者的“差评权”岂不是为“医闹”又打开了一扇门? 可见,赋予患者“差评权”虽有改善医患关系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伤及无辜的风险。在笔者看来,患者的“差评权”还应该戴上紧箍。例如,我们可以给予医务人员申辩的权力,通过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调查取证,既不冤枉一个好医生,也不放过一个坏医生。 如果说赋予患者“差评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那么公平合理的申诉和评判机制则是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二者不可偏废,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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