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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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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导游执业“十不准”



导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期,国家旅游局公布《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导游执业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十不准”。
必要时可终止行程
  意见稿明确,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人文和自然资源、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向组团社报告,必要时依法直接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根据组团社的要求,调整或者终止行程。
每年至少培训24课时
  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旅行社安排乘坐旅游车辆的旅游团队(含导游)人数,不得超出旅游车辆的核定乘员数。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网络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等在内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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